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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务工,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以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司办公室,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司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多次盗窃公司及个人财物:2019年11月3日下午盗窃同事被害人刘某乙香水一瓶;2019年11月7日上午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漫步者蓝牙耳机1副,下午盗窃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现金100元;2019年11月8日下午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打火机一个;2019年11月9日上午盗窃公司声卡转换器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刘某乙、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单行材料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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