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武山县**镇**村**组**号。2008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17日因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武山县洛门镇刘家坪村伺机盗窃,途径该村村民刘某乙家时,发现其院门上锁院内无人。被告人刘某甲便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乙邻居家的荒废院子,然后从该荒废院子翻入被害人刘某乙家院内。被告人刘某甲发现被害人家的北面房门未上锁,便推开房门实施盗窃。被告人刘某甲用被害人家的烧火钳撬开大衣柜门锁,将大衣柜里面一个黑色单肩包内的现金和塑料袋内的现金共21.8万元及桌子上一部黑色的VIVO Y91牌手机盗窃并逃离现场。
2020年1月9日,武山县公安局将依法追缴的人民币173700元和一部VIVO Y91牌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10日,经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刘某乙住宅被盗窃案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武山县公安局办理的刘某乙住宅被盗窃案中涉案财物VIVO Y91手机2019年10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伍佰伍拾捌元肆角(¥558.4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1855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18558.4元人民币,盗窃数额巨大,系累犯;本案被害人属残疾人;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玲
检察官助理:赵亚福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