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2018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毒资,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从祁东县城乘坐客车到达双桥镇马安村,下车步行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刘某乙家附近无人,房屋后门用锄头撑住未锁门,遂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得国产手机1部、精品白沙香烟3包。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财物总价格为324元。

2、2015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祁东县白地市镇东风村6组,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家一楼后门未关,溜门入室,在被害人黄某某家卧室衣柜棉被内盗得现金1500元。

3、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摩托车至祁东县灵官镇永寿村5组,见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无人,便用事先准备的撬棍打开被害人将周某某家后门,进入室内,在房屋二楼客厅盗得电视机1台。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创维牌电视机价格为人民币2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刘某乙、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强制隔离戒毒于祁东县戒毒康复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