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财物价值148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独自一人潜入湘潭县**镇**村**组廖某某家中,将客厅桌子上的一台红色VIVO牌Y75A型号手机盗走,后被廖某某发现并追回被盗手机。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信息检测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04元。
2、2019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独自一人潜入湘潭县**镇**村**组刘某乙家厨房,将厨房里的一桶5L装的金健牌菜籽食用油盗出并用刘某乙家的铁皮斗车运走,途中被刘某乙发现并追回盗窃财物。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信息检测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
3、2019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再次独自一人潜入湘潭县**镇**村**组廖某某家中,将客厅里的一台红色VIVO牌Y75A型号手机盗走。
4、2019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独自一人潜入湘潭县**镇“**南杂店”内,以兜售白莲为幌子,趁店主姜某某不注意,偷偷将店内柜台上的一包标价30元的“老湘潭”槟榔藏入口袋中,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信息检测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张红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16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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