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200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与何某某(行政拘留)、夏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黄毛”因为没有钱用,就提出盗窃欧某某新买的苹果11PRO手机卖掉换钱供大家花,并商量将欧某某诱至武冈市东方明珠哦酒店住宿趁其熟睡时实施盗窃。2020年9月6日,刘某甲、夏某某、戴某某、何某某、欧某某在武冈市东方明珠酒店409房间内住宿,凌晨3时许,刘某甲等人趁被害人欧某某睡熟时将其苹果11PRO手机偷走,当日以5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赵某某。戴某某分得1000元,夏某某分得600元,何某某分得520元,其余的钱由刘某甲掌握并开支。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欧某某。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8000元。
2.2020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周某某(15岁,未到案,另案处理)、罗某某(17岁,未到案,另案处理)、廖某甲(14岁,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不予处罚)在武冈市沿河路405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阳某某一辆车牌号为湘EA****的鹏程牌PC200—5S白色摩托车。在将该摩托车推离案发现场约100米时,因未成功发动而遗弃。次日被害人阳某某报案后,被侦查员发现通知被害人推回。案发后,廖某甲监护人廖某乙赔偿车辆被损坏损失500元,被害人阳某某对廖某甲谅解。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000元。
3.2020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周某某、罗某某、廖某甲在武冈市迎春路凌云酒店(金矿KTV、时尚校园)前路段武冈实验中学公交站牌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约200元的黑色无牌嘉陵牌女士摩托车。当日9时许,刘某甲以160元将该车卖给李某某。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廖某甲监护人廖某乙赔偿车辆被损坏损失1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廖某甲谅解。
4.2020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夏某某、廖某甲在武冈市迎春路14号(凌云酒店入口南侧)门面盗窃被害人温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车牌号为湘K5****铃木牌男士两轮摩托车。盗窃得手后,刘某甲、廖某甲将摩托车推到凌云酒店后坪发动点火时被他人发现弃车逃离。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000元。廖某甲监护人廖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被害人温某某对廖某甲谅解。
5.2020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夏某某、廖某甲在武冈市乐洋路大中华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本田牌WH125-12型男式摩托车。刘某甲将该车消音器(排气管)切割部分后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9月7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前,将摩托车停放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新东路蜗牛酒店门口,9月9日晚,该车被何某某、邓某某盗窃后改变车身颜色占为己有。9月14日何某某将该车骑往新化县时被隆回县交警大队扣押。因该车扣押时车辆被损严重,被害人放弃领取该车并委托隆回县交警大队报废处理。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00元。廖某甲监护人廖某乙按被害人购买二手车时全额赔偿被害人1380元,被害人刘某乙对廖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何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欧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盗窃案视频光盘、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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