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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仙桃市****有限公司铸造部溶解平台上工作期间,在对铌铁、镍豆等贵金属进行配料时,将贵金属藏入自己裤腰带下,随后将贵金属放在车间外面过道上的消防栓内,在下班时再将贵金属转移至自己的电动车座位箱内带出厂外。刘某甲将带出厂的铌铁和镍豆存放在自己租住的位于仙桃市**社区**栋楼下的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越野车后座和后备箱内。9月17日19时许,刘某甲准备将贵金属带出公司时被保安发现后报警,民警随后在刘某甲身上、电动车及小型越野车上共查获铌铁197公斤、镍豆62 公斤。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706 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已将被盗物品退还仙桃市****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铌铁、镍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称重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6.监控录像;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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