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现住绍兴市柯桥区**溇**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另案处理),在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安心坊小区45幢楼下,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225元的电瓶1组。
2、2019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在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肖港坊小区25幢楼下,在刘某丙(另案处理)事先踩点后,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的红色川骑牌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840元的电瓶1组。
3、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在绍兴市柯桥区高迁路大明瀚泽苑门口的美团外卖站点,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电瓶1组。
2019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蔚蓝星城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0年8月24日在湖南省凤凰县皮城电竞网吧被湖南省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所窃的电瓶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刘某甲及非同案共犯刘某乙的供述;
4、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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