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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5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温州瑞安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后面的工地宿舍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睡觉之际,窃得黄某某vivo手机一个,后将该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658元。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南大路252号路边,以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葛某某的一辆黑色绿驹电动车,后以120元的价格出售给位可。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600元。该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葛某某。

2020年11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杜桥镇步行街彩票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项某某的一辆黄色绿佳电动车,后该车辆被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项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264元。

2020年11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杜桥镇杜南大道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被害人黄某某、葛某某、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某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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