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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路**巷**号,户籍所在地泗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多次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至泗阳县**镇**路**巷**号、**号、**路**巷**号窃得手机、现金、红酒等物品,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2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至泗阳县**镇**路**巷**号被害人张某某租赁的房间(做仓库用),窃得现金人民币420元。 

2.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至泗阳县**镇**路**巷**号被害人周某某家,窃得iphone5s手机一部、lephone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至泗阳县**镇**路*巷**号被害人焦某某家,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元硬币350个,盗窃被害人焦某某星得斯牌红酒两瓶,经鉴定,该红酒价值人民币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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