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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7〕3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趁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网吧**楼**号机子上网的被害人刘某乙睡觉之机,将其压在肩部下面的黑色布包盗走。经核实,该布包内有男士护肤品一套,朵唯L9mini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69元。

2017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网吧**楼**号电脑桌上偷走张某甲OPP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在**楼**号电脑桌上偷走张某乙VIV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415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赃物照片;网吧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7年9月12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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