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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为雇主刘某乙向天津运输货物途中,趁刘某乙熟睡之机,多次将被害人刘某乙微信账号上的零钱转移至自己微信账号内,涉案金额共计21500元,所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彬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姚王庄镇南刘庄村23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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