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村,住该村**街**巷**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18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S*****的红色铃木二轮摩托车潜至山钢莱芜分公司特钢事业部连铸二车间盗窃废旧结晶器铜管一根,重148斤,价值人民币1687.2元,在驶出莱钢大型玥庄东岗时,被护卫人员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拒不接受检查,驾车闯离门岗后被门栏刮倒,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盗窃的结晶器铜管滑落,致其右脚拇指砸伤,粉碎性骨折。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次盗窃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5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摩托车潜至上述相同地点盗窃废旧结晶器铜管一根,价值人民币2850元,后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得赃款800元。
3、2019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步行潜至上述相同地点,砸坏库房门锁,欲盗窃库房内与上述相同的废旧结晶器铜管一根,被车间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随后车间工作人员在该车间二冷平台位置发现、控制被告人刘某甲并报警。经称重,废旧结晶器铜管重量为15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50元。
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丢失证明、价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附现场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盗窃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监控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