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住本市和平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BLUED”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姜某某、刘某乙、杨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间,盗窃三名被害人财物: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前往被害人姜某某住所(本市红桥区**公寓**号楼**室)做客,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不备,盗取其手机SIM卡、身份证,于次日10时许登录被害人姜某某的“京东商城”手机客户端账户,透支“京东白条”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留宿被害人刘某乙住所(本市和平区**道**号楼**门**室),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取被害人手机SIM卡、身份证,后将SIM卡插入其本人手机内,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并修改支付密码,通过网络转账,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留宿被害人杨某某住所(本市河东区**路**号楼**门**室),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取被害人手机SIM卡、社保卡,后将SIM卡插入其本人手机内,登录被害人杨某某的“京东金融”及“沃钱包”手机客户端账户,通过网络转账,盗窃其“京东金融”、“沃钱包”账户绑定银行卡内人民币8008元,用于个人消费。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退缴人民币24008元,姜某某等三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作案工具手机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姜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2.证人白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110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联通cBSS支撑系统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静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110****。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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