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亲戚关系。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北京辞职返津后暂时居住在本市南开区**道**苑**号楼**室的被害人刘某乙的家中。2019年5月29日至6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趁被害人在外旅游之机,分两次秘密窃取刘某甲乙存放在家中的梵克雅宝项链一条、宝格丽项链一条、周大福22K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两条、黄金转运珠四颗、黄金吊坠四个及周生生黄金耳钉两个(以上部分黄金饰品鉴定价值总计人民币7369.37元,其余饰品因无发票等原因无法作出鉴定)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原装鼠标一个(以上物品因未注明电脑系统配置,无法作出鉴定)。后被告人刘某甲将窃取的若干黄金饰品变卖给本市南开区三马路华兴楼2号楼底商黄金饰品回收店,将窃取的笔记本电脑和鼠标变卖给电子产品收购者宋某某。所获钱款皆被刘某甲挥霍消费。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支付宝付款截图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其他材料四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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