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公交站处,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53岁,河南省人)裤子右侧口袋内的小米牌6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0元。后刘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及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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