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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刘某甲,性别:**,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45********,**族,**文化,退休,户籍在重庆市开县临江镇**街**号,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广场**楼“盒马鲜生”超市内,采用将商品藏匿不扫码付款的方式六次实施盗窃,共计窃得商品价值人民币1796.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至本市普陀区**路我格广场“盒马鲜生”超市,以将商品藏匿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芙丽芳丝洁面霜一支,价值人民币129元。

2.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进口车厘子、蓝莓、猕猴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7.5元。

3.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云南白药牙膏、牛肉、橄榄油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93.1元。

4.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进口车厘子、猕猴桃、肉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9.6元。

5.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黄油鸡、芝士片、黑胡椒牛肉、进口车厘子、洁面霜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76.6元。

6.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窃了黄油鸡、黑胡椒牛肉、黑牛肋条烤肉、黑玉米、冰鲜小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70.7元。

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盒马鲜生”超市我格广场店的电梯口处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经赔偿了被盗商品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单位“盒马鲜生”超市我格广场店的员工,通过查看监控,发现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在“盒马鲜生”超市六次盗窃店内商品的事实。

2.证人刘某乙、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盒马鲜生”超市我格广场店盗窃商品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盗窃超市现场的情况。

4.搜查笔录及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商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在“盒马鲜生”超市我格广场店多次盗窃商品的事实。

6.被盗商品名称及价格清单、赔付情况,证明被盗商品的价值,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经赔偿了“盒马鲜生”我格广场店的全部商品损失。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其在“盒马鲜生”超市我格广场店盗窃六次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  洁

2020年1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值班律师: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高圳南律师,联系电话1362186****。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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