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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大道**村**栋**栋左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独自骑摩托车至江西中医药大学对面的老根山庄饭店,用螺丝刀撬开玻璃门进入店内,共窃得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零钱约155元、五星四特酒三瓶,四星四特酒二瓶,四特金三两酒七瓶,老根山庄福酒二瓶、电脑主机一台、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几张、饮料一些。后刘某甲将电动车、身份证及银行卡丢弃,饮料扔于店铺门口的墙边,其余盗得的物品藏匿于自己住处及赣******车后备箱。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902元;被盗电脑主机、手机、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942元。

2020年7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村40号附近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甲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电动车、手机、电脑主机、部分酒、零钱已找回,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9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珮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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