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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雨湖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9年1月29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5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铺****厂附近一院子内,采用掰车头锁接电门线的方式盗窃一台黑色电动车,之后在湘潭市雨湖区十八总附近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所得赃款被刘某甲用于购买毒品。

2016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雨湖区**路****院院内一板梯间边上,采用掰车头锁接电门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的一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之后在湘潭市雨湖区十八总附近将该车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刘某甲用于购买毒品。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72元。

2016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酒店附近的一栋电梯楼下,采用接电门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毛某某的一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之后在将该车骑至湘潭市雨湖区十六总附近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随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毛某某。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刘某乙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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