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8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广场鑫诚时尚宾馆楼下,用拉车门把手的方式进入牌照为湘F*****的银灰色名爵牌小车内,盗取被害人李某某22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12栋停车坪,用拉车门把手的方式进入牌照为湘C*****的蓝色捷豹牌小车内,盗取被害人苏某某5650元现金和三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某甲将所盗财物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汝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