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瑶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印某某(另案处理)在隆回县**镇**乡盗窃摩托车二次,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二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503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2日凌晨4时许,刘某甲骑摩托车回家经**镇时,摩托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刘某甲便联系印某某,要印某某到**镇来接他,印某某要刘某甲在**偷一台摩托车骑回家,并告诉了刘某甲方法。在印某某的指引下,刘某甲在**镇“**粉面馆’前发现了刘某乙停放的一辆蓝色钱江牌摩托车,刘某甲将该摩托车的电线拔掉后,用脚踩启动杆的方式启动了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该辆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8元。
二、2019年5月9日晚,刘某甲与印某某在家商量再去**等地偷摩托车。当晚刘某甲骑着2019年5月2日偷的钱江牌摩托车搭着印某某先后来到**镇**乡寻找作案目标。到了**乡街上后,发现王某某农资服务店前停着一台黑色本田摩托车,印某某下车将摩托车盗走,然后两人分别骑着偷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该辆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及共同作案人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对印某某的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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