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12月1日因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于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晚上,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K7****黑色男装摩托车往**镇**圩方向行驶,当驶到被害人刘平周位于化州市**镇**圩加油站对面的水果档时,刘某甲产生了盗窃水果的念头,便从该水果档盗窃到3箱苹果、3箱沙田柚、 2箱贡梨、2个哈密瓜,供自己食用。
2、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K7****黑色男装摩托车到被害人刘平周位于化州市**镇**圩加油站对面的水果档,盗窃到1箱米香蕉、2箱苹果、1箱沙田柚、1箱贡梨。
3、2020年2月28日凌晨零时许,刘某甲步行到被害人彭某某位于**村委的卫生站,从卫生站相邻房屋的排山竹爬上到卫生站的二楼窗门处,从该处进入到卫生站内,从卫生站一楼的收银柜盗窃到人民币1300元。第二天,彭某某怀疑盗窃一事系刘某甲所为,要求其归还赃款,刘某甲便退赃800元给彭某某。
4、2020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刘某甲驾驶摩托车到被害人黎某某位于**镇**村的住宅,沿着住宅排水管往二楼阳台上爬,从阳台进入住宅内,在二楼黎某某的儿子廖某某的房间内盗窃到人民币60元。后其欲继续盗窃,被恰逢回家的黎某某、廖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容
2020年7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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