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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农,户籍地平邑县**镇**村**号,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4月18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费县**街道**村村民潘某某家中,盗窃“祥龙”牌电动二轮车一辆,价值23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平邑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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