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号楼**单元**室,住辽宁省凌源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辽宁省凌源市**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仅负责将库房内若干铝锭和废活塞(废铝)投放到熔炉内熔化,不负责库房保管。同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因工资较少,便产生盗窃库房内物品的想法。
2019年6月8日至6月15日、6月18日至6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每日4时许到达公司厂房,先点燃锅炉熔化铝水后乘厂房无人之机,到库房用废旧玻璃丝袋子装二、三十斤废活塞或烧锅炉用的煤炭,使用其红色爱玛牌电动车运走,再于5时许回公司上班。被告人刘某甲所盗废活塞共出售得款370余元被挥霍,所盗煤炭被自用。经凌源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0斤废活塞(废铝)价值人民币90元。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周某甲发现公司被盗后报警。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盗窃20次,其中16次盗窃废活塞33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498.5元。201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爱玛牌电动车;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乙、张某某、康某某、刘某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丹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作案工具红色爱玛牌电动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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