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头市金平区某某街道信某某2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 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曾某甲、张某某(后二人已被判刑)驾乘两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南路***门口时,见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HM****的某某牌TD100T-7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79元)停放在该处,便由曾某甲、张某某在一旁“望风”,刘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去撬摩托车的车锁,但撬不开,刘某甲便将摩托车推走,后由张某某坐上该辆摩托车,曾某甲、刘某甲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轮流在后面用脚蹬着盗得的摩托车前行后盗走。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电视塔路段销赃给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得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已被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车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61元;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曾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15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曾某甲、张某某(后二人已被判刑)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店门口时,见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GF****的雅马哈牌ZY100T-12A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82元)停放在该处,便由张某某、刘某甲在一旁“望风”,曾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电视塔路段销赃给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得人民币2100元,所得赃款已被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车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61元;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曾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三、2015年12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曾某甲、张某某(后二人已被判刑)驾乘两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小区门口时,见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HQ****的五羊-本田牌WH100T-G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0元)停放在该处,便由张某某、刘某甲在一旁“望风”,曾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去撬摩托车的车锁,但撬不开,曾某甲便将摩托车推走,后由张某某坐上该辆摩托车,刘某甲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在后面用脚蹬着盗得的摩托车前行后盗走。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电视塔路段销赃给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得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已被三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车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61元;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曾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四、2016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曾某甲(已被判刑)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路**大门口时,见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F3****的本田CH125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停放在该处,便由刘某甲在一旁“望风”,曾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电视塔路段销赃给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得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平分并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车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61元;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五、2016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曾某甲(已被判刑)、刘某甲的一名朋友(基本情况不详,在逃)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村**楼下铺门口时,见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AU****的本田牌WH100T-H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88元)停放在该处,便由曾某甲、刘某甲的朋友在一旁“望风”,刘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电视塔路段销赃给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得人民币600元,曾某甲、刘某甲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刘某甲的朋友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车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61元;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六、2016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曾某甲(已被判刑)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办事处一出租屋门口时,见被害人赖**的一辆创新牌CX48T-2燃油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57元)停放在该处,便由刘某甲在一旁“望风”,曾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助力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助力车。得手后,曾某甲将盗得的助力车寄放在揭阳市榕城区**大楼附近一停车场。破案后,被盗助力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车工具一套、赃款人民币261元、被盗燃油助力车;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赖**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总共盗窃6次,涉案数额人民币2060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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