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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他人财物共五次:

1、2019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镇**园**号出租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犇马”电动车。

2、201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镇**村**街**巷**号出租屋过道楼梯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丝猴”电动车。

3、2019年9月12号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镇**工业区**村**号出租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色“金丝猴”电动车。

4、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镇**村**巷**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

5、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镇**村**巷**号(**出租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鬼火”摩托车。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镇**街**号**房住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刘某甲作案时穿戴的黑色头盔1个,深蓝色、黑色衣服各1件以及黑色运动鞋1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头盔1个,深蓝色、黑色衣服各1件以及黑色运动鞋1双;2.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车辆购买单据、价格认定协助书、补充材料通知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刘某乙、肖某某、夏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审讯记录。

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润基

检察官助理:梁鉴泉

书记员:冯浩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里水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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