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辰翰),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9********,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46号天下名人酒店1319号房间,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的一部黑色苹果 XS MAX(64G)手机(经鉴定:价值7073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1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路附近的零时租住地,使用“刘辰翰”的虚假身份,伪造支付宝余额截图,编造自己的微信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双倍返还借款等理由,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42000元,其中诈骗所得金额中的人民币26000元已被其耗用。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查获其诈骗所得赃款现金16000元及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通治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组,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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