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6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于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38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上坎子)58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部分
1.2018年11月17日23时,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郭家回迁楼小区2号楼1单元楼门口盗窃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车内有蔡某某自己藏的现金7500元钱。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207元整。
2.2018年11月17日2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郭家回迁楼小区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钱江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钱江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700元。
3.2018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安村回迁楼小区32号楼1单元楼门口盗窃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上海奇蕾牌蓝色电动二轮车一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海奇蕾牌蓝色电动二轮车等于2018年11月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800元。
4.2018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西柳镇黄金走廊13号楼门口盗窃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名普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名普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700元。
5.201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西柳镇荣宽住宅楼4号楼前盗窃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名普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因无实物无法认定其价格 。
6.2018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西柳镇黄金走廊39号楼门口盗窃肖志胜停放在该处的大阳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700元。
7.2018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南台镇东越公寓小区东北角处盗窃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200元整。
8.201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76栋3单元楼门口盗窃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江南骞顺牌白加黑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江南骞顺牌电动四轮车等于2018年12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500元。
9.2018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建国路41栋东侧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比德文牌白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比德文牌电动四轮车等于2018年12月1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2000元。
10.2018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西柳镇健康路花园小区1号楼盗窃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白色电动车一台。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因无实物无法认定其价格。
11.2018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回迁楼27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蕾牌红色电动二轮车一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新蕾牌电动二轮车等于2018年10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
12.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河滨西路12甲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000元。
13.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响堂街道荒岭回迁楼小区C7号楼楼下的道边将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宗申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于2019年12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
14.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响堂街道荒岭回迁楼A13楼楼下的道边将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雷军牌白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盗走。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因无实物无法认定价格。
15.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响堂街道荒岭回迁楼A13号楼楼下的道边将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大派牌乳黄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派牌电动四轮车于2019年12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500元。
16.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南台镇6号楼2单元门口将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熙名普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熙名普牌电动三轮车于2018年11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000元。
17.2018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西柳镇怡景湾8号楼楼下车棚里将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台比德文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因无实物无法认定其价格。
18.201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北面停车场将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大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因无实物无法认定其价格。
19.201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34栋楼西侧楼下盗窃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海全牌宝白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海全牌宝驰A9型四轮车认定的价格为11000元。
20.2018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互助街22栋4单元楼下盗窃李某戊停放在该处的雷丁牌红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雷丁D70四轮电动车最终认定的价格总额为15000元整。
21.201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66栋楼西一单元东侧盗窃李某己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瑞易牌褐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铁西去物价局认定:瑞易R5K四轮电动车认定的价格为22000元整。
22.2018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三道街36栋97号楼楼下盗窃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雷丁牌橘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四轮雷丁电动车一辆、火星橘色2016款D50恬享版、电机编号201704270344,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11000元整。
23.201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51栋楼三单元东侧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雷军白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雷军L8四轮车认定的价格为8000元整。
24.2018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61甲单元楼前停车场盗窃王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喜顺牌橘红套白色电动四轮车。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四轮电动车(喜顺牌蓄电池观光车)认定的价格为4000元整
25.201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51栋楼北侧盗窃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的一台飞马牌橘红色电动四轮车一台。经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飞马牌蓄电池观光车认定的价格为10000元整。
26.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站前幸福路小区2号楼4单元楼下将刘某乙停在该处的大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台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江牌正三轮车电动摩托车于2018年12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0000元。
27.2018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城市开发区安村回迁楼5号楼楼下将张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大阳牌黑色电动车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大阳牌电动车于2018年11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500元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在海城市感王镇其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内在无正规手续情况下,仍低价收购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1月14日凌晨在海城市河滨路12甲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的大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等于2018年11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处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某某丙、罗某乙、任某某、李某庚、郑某甲、郑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肖某某、汪某某、张某甲、蒋某某、李某甲、曾某某、郝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李某乙、罗某甲、叶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丁、吴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李某戊、李某己、王某丙、宋某某、王某丁、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铁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书、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数额较大,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柯娇
检 察 员: 赵 野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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