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甲四次入户盗窃的事实
1、2016年9月6日9时许,刘某甲来到位于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发现被害人郭某甲的家门上了挂锁且无人在家中,便趁机撬开门锁后进入房内翻找财物,在郭某甲家房间墙橱内盗得现金10000元。
2、2020年3月6日10时许,刘某甲来到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发现被害人郭某甲的家厅堂侧门上了挂锁且无人在家中,便趁机撬开门锁后进入房内翻找财物,在郭某甲家房间书桌上盗得1包红双喜牌香烟,价值6元。
3、2020年3月22日15时许,刘某甲驾驶牌号为赣******的摩托车来到瑞金市**镇**村**小组,发现被害人钟某某的家门上了挂锁且无人在家,便趁机用老虎钳将门锁撬开,在二楼房间内盗得两部OPPO A5智能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0元)。
4、2020年5月1日8时许,刘某甲驾驶牌号为赣******的摩托车来到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发现被害人郭某乙的家门上了搭子锁且无人在家,便趁机用老虎钳将门锁撬开,将一间卧室里书桌抽屉内的现金3000元盗走。
二、被告人刘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
2020年5月8日20时许,瑞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杨剑明带领民警李某甲、罗某、李某乙、刘某乙等人在瑞金市**乡**村**组**号刘某甲的家中对其依法实施抓捕时,刘某甲极力反抗,企图挣脱逃跑过程中,用嘴咬伤民警李某甲的右手,后民警合力将刘某甲控制住并抓捕归案。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逮捕文书、民警抓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郭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甲、钟某某、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民警抓捕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对其所犯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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