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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27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2********,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刘某甲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见吉水县**镇**村“**”山场内的“**”山场有树,虽明知山场林权属吉水县**林场**分场所有,仍萌生砍伐阔叶树以出售牟利的非法占有之念。2020年1月7日至9日,刘某甲未告知林场,擅自以170元/天的价格雇佣朱某某、刘某乙等六、七名民工持油锯砍伐山场上的阔叶树,用柴刀削枝制材。刘某甲还以1000元/车的价格雇佣刘某丙的农用车将砍伐制材的阔叶树装运至吉安**公司出售。1月7日、8日,每天各砍伐出售1车,每车重12-13吨,两车木材以365元/吨的价格共售得9000元。1月9日上午,民工砍伐林木时被林场护林巡查工作中发现,刘某丙遂将已装车的木材倾倒至路边。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场被采伐的阔叶树主要为枫香,还有少量小叶栎,平均地径19.6厘米。采伐面积26.1亩,采伐阔叶树立木蓄积量36.1172立方米,折算材积21.3703立方米。

2020年1月19日,刘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刘某甲将违法所得9000元上缴至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2020年6月19日,刘某甲向林场赔偿林木损失6000元,取得林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36.117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缴纳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夫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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