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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滥用职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道外区**局**所所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监察委留置,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日、9月16日退回哈尔滨市道外区监察委补充调查,道外区监察委于10月15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道外区**局**所所长时,其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刘某甲在公安机关民警到**司法所协商抓捕祁某某时,因其曾收受过祁某某2,000元人民币的关照费用而拒不配合,且未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而是给祁某某通风报信让祁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并帮助在逃期间的祁某某完成服刑人员每月两次到司法所的指纹签到,致使祁某某在逃期间又实施两起诈骗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32,826元。在祁某某在逃期间,刘某甲还收受祁某某母亲给与的感谢费人民币500元和化妆品一套。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哈尔滨市道外区监察委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甲帮助祁某某处理指纹签到记录、刘某甲与在逃犯祁某某微信联系截图、刘某甲微信截图、祁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相关书证、刘某甲主体身份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证人祁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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