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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闻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喜县监委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县法院代理审判员陈某甲在办理王某甲诉刘某甲及其妻子李某甲(22万元本金及利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裁定冻结了刘某甲和李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29日,私自伪造了两份虚假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协解字第421-1号、<2016>协解字第421号),解除了对李某甲和自己账户存款的冻结。直到2016年9月12日执行局工作人员重新对该二人的银行账户重新冻结,被告人刘某甲陆续从解冻银行账户提取现金52079元。

同时查明:

2016年左右,苏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甲,要求其代为办理苏某某诉张某甲、贾某某、赵某某(31万元本金及利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手续及诉讼保全手续。2017年11月23日,因苏某某一直催促案件进度,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法院立案庭登记,套用其他案件的案号伪造了虚假“(2016)晋0823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张某甲、贾某某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加盖法院公章后交给苏某某。2018年2月份,在苏某某催促案件进度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又伪虚假的“**县法院案款、诉讼费支付通知单”,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苏旭东某某。苏某某收到微信图片后,因一直未收到案款,便到法院查询,被告知没有该案款。之后,苏某某在中国农村网刊发了《**法院出具假民事裁定书和“伪造”财务票据》一文,对刘某甲伪造民事裁定书和财务票据的行为进行曝光。

时任**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的被告人刘某甲系某某甲诉贺锐、逯某某(138万元本金及利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人。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开庭审理该案时,因某某甲未能提供借据原件,后经某某甲申请,刘某甲签发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2018年4月份,某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提交了借条原件和转账记录原,并按照其要求交纳了8610元诉讼费和5万元现金担保(该款于2018年6月核查刘某甲期间,退给某某甲)。但被告人刘某甲却未对该案进行重新立案,而是向逯某某收回已经下发的撤诉裁定书,并于2018年5月2日签发(2018)晋0823民初96号判决书:判决贺某某、逯某某归还某某甲借款138万元及利息,加盖法院公章后,分别于5月16日和17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2015年7月22日,**县人民法院受理李某乙诉王某乙、冯某某、李某戊(3万元本金及利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立案移交时任**法庭审判员的被告人刘某甲办理。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为避免该案超审限,以李某乙名义伪造了一份撤诉申请书。并通过合议庭对该案做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2016年1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杨某某(与李某乙认识)向刘某甲询问是否可以冻结李某戊的工资账户,刘某甲为掩盖撤案事实,安排杨某某代为办理冻结手续。当天,杨某某填写了“(2015)闻民河初字第36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签署分管副院长某某乙的名字,与该院工作人员李某丙去银行将李某戊账户冻结。2016年8月25日,因李某乙催促案件进度,被告人刘某甲又制作虚假的“(2015)闻民河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乙、冯某某、李某戊共同偿还李某乙借款3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9月27日加盖法院公章后送达李某乙。2017年下半年,李某乙到法院督促案件进度时发现该案已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中共**县委组织部关于张某乙等同志任免职务的批复》、《中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首批法官遴选员额名单的通知》、《**县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证实被告人身份、职责的书证材料;涉案四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证实案情的书证材料;被告人伪造的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辛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陈某甲、陈某丙、李某丁、李某丙、刘某乙、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苏某某、某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电子卷宗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故意逾越职权,利用法官职务便利,伪造虚假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支付通知单、冻结存款通知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份,涉案金额达194万元以上,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法院审理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辛莉莉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闻喜县**镇**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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