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宜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1日被宜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从刘某乙、刘某丙家购买位于宜阳县**乡**村**沟处林坡。同月又以5000元的价格从刘某丁家购买位于宜阳县**乡**村**沟处林坡。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上述林木全部伐倒并卖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栎树,共计3900株,蓄积量93.6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网络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莲
代检察员:王 宁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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