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本溪市南芬区**街道办事处**,现住本溪市南芬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程家村六组水洞沟2林班70-1、70-2、72-2小班林权归本人所有的天然林杂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砍伐天然林杂木708株,蓄积36.248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木材检尺野账、林权证等;
2.证人徐某某、刘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沈阳嘉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本溪分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下马塘办程家村非法采伐林木案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尚春
检察官助理:曲珊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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