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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11月份,在没有申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便雇人使用油锯砍伐了位于在平南县某某镇某某村江流冲岭的林木(杉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伐区进行调查计算,在平南县某某镇某某村江流冲岭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蓄积量为46.8立方米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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