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9日被陆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曲靖市陆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本人栽种及购买的陆某某芳华镇狮子口村委会农户杨某戊、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乙、伏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栽种的退耕还林林地桉树。经鉴定,滥伐林木的树种为直杆桉,材积为56.823立方米,蓄积为87.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地使用公式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伏某某、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翠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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