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村***组,中共党员,村支书。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向道县寿雁镇白石寨村10组组长冷某甲购买了10组集体位于该村“拐子岩”山场的松树。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马某甲、马某乙、易某甲等人将“拐子岩”山场的松树采伐。2020年6月10日,经道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检验,被告人刘某甲无证砍伐的马尾松松原木材积为19.5939立方米,换算成立木蓄积为33.4481立方米。
2020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道县寿雁镇白石寨村10组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村民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冷某甲、于某甲、马某甲、李某甲、于某甲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马尾松数量达33.4481立方米(立木蓄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