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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刘某甲、侯某某二人承包了唐县镇双稻香村一组的全部山场,并签订了20年承包合同。2006年,苏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三人分别出资加入了该承包协议。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侯某某、苏某某、肖某某、刘某乙未对承包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2014年,刘某甲等5人经随县双稻香村委会同意,决定不再延续合同,但因为其五人在承包期间没有砍伐获利,因此和随县唐镇双稻香村一组村民约定将山场砍伐之后再还给村民。刘某甲等五人与双稻香一组村民签订了《协议书》,双稻香村委会与村民代表签订了《山场合同承包书》。2016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甲、苏某某、肖某某、刘某乙、侯某某以刘某甲、杨某某的名义分别向随县林业局申报了蓄积54.55立方米、蓄积53.92立方米(合计108.47立方米)的采伐计划。

2016年12月17日-2017年1月18日,苏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在只办理了108.47立方米采伐计划的情况下,先后雇请河南籍民工及本地民工李某甲、吴某某等20余人在随县唐县镇双稻香村一组江家湾山场砍伐栎树,砍伐的栎树全部由彭某某、林某某等人用三轮车转运至南湾的空地上,并由苏某某联系向某某、郭某某将砍伐的栎树全部粉碎成栎树木片对外出售,郭某某找到了简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将砍伐的栎树全部粉粹成木片,并由向某某联系买主以490元每吨的价格将粉碎的木片对外出售。砍伐栎树期间,肖某某负责管账,刘某乙负责在现场管理,刘某甲在现场查看并指认砍伐范围,苏某某、刘某甲在砍伐现场没有明确分工,只是有时间去山场看看。

根据郭某某及简某某账本记载,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12日,其十一名粉碎工人共粉碎木片721.57吨,其粉碎的木片全部来源于苏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等人请人砍伐的山场;根据李某甲账本记载,砍伐工人砍伐总工钱为97430元,砍工费用每吨120元,其砍伐数量为811.9吨,肖某某、苏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等四人共分了两次出售木片的货款共计3万余元,向某某共付给肖某某十七万三千元左右,其中通过银行汇款五次共计106710元,其余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

2017年1月15日,向某某联系货车将装载的木片准备运往河南郸城县销售,行至随县厉山境内,被随县森林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木片580包,重29吨,并予以扣押。经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被采伐林木蓄积540.6立方米,砍伐范围全部在采伐证设计图纸以外。

2019年7月17日下午15时许,随县公安局唐镇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组**号将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抓获经过、肖某某账户号为810100004********、向某某账户号为810100000********、810100002********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刘某甲、侯某某、刘某乙、肖某某、苏某某与双稻香村一组村民代表签订的《协议书》、《山场承包合同书》、林木采伐许可证两张、简易采伐作业设计表B(个人)两张、随县林业局对向某某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某某账本记载内容、关于肖某某、刘某乙、苏某某等人滥伐林木地点的情况说明、随县森林公安局拍摄的随县唐县镇双稻香村一组江家湾北面山场林木被采伐现场照片35张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林某某、向某某、郭某某、简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周某某、齐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苏某某、肖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山场合伙承包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数量,任意采伐承包经营管理的山场林木,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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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2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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