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2015年6月5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至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灌南县**镇**村**组**北侧杨树共计203棵,林木材积达30.1835立方米(详见林木采伐勘验报告)。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向灌南县公安局北陈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付某某、白某某、韦某某、成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灌林验[2019]第29号林木采伐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补充材料1份;
4.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