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3********,汉族,大专文化,鑫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大庆门店团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6月3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16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鑫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门店担任**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明知鑫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门店没有工商执照、未经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帮助刘某乙(鑫晟财富实际控制人,已判决)在大庆地区通过发传单及业务员介绍客户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理财产品。2016年4月6日至7日、同年5月9日至12日共向朱某某、吕某某、刘某4吸收资金人民币190万元。
2019年1月13日,被上网通缉的被告人刘某甲在大庆宾馆院内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截图、《合同书》、《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户籍信息、营业执照、中国银保监会大庆监管分局证明、补正书、判决书、情况说明;
2. 证人吕某某、朱某某、刘某丙、童某某、张某、于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莹
检察员:张 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1. 被告人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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