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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02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惠发街****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老妈乐吉林省总负责人刘某乙(已判刑)的帮助下,将自己位于德惠市内的两家某某保健品店兑给了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用来开设老妈乐一店和二店,后刘某甲成为老妈乐二店的店员。德惠市老妈乐三店于2017年成立。上述老妈乐三家店均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会员签订《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协议,在德惠市内向公众推广“老妈乐”理财产品,吸收公众投资后上缴至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由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调配使用。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末,以被告人刘某甲为经手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十八万余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将自己尾号为7777的建行卡提供给老妈乐一店、二店使用,并通过此卡向总公司转账汇款共计四十四万余元、接收会员返利款共计十三万余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上述建行卡接收老妈乐一店店长关某某向其转账的会员返利款共计99万余元,并帮助发放返利款。

在德惠市老妈乐三个店运营期间,一店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492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490万余元;二店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529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435万余元;三店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30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00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三个店的营业执照办理等日常事务的管理,以保证三个店的正常运营,并多次获取刘某乙给付的“跑腿费”共计三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获取一定的佣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崔航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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