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361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组村民,现住本村。2018年10月26日因赌博被靖边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6年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没收保证金同时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8日、3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延某某(另案处理)、束某某(提起公诉)四人做庄家,组织艾某某、刘某丙(某某)、武某某、米某某、刘某丁、胡某某、刘某戊、张某甲、李某某(某某)、双某某、陈某某(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杜某某、薛某某等五十多人,在横山区横**镇**村石**家中、**镇**村白某某(每次给白某某300元报酬)家中,采取用麻将以推对子的形式,以5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赌注进行聚众赌博并向赌博人提供赌资(即放板),刘某甲、刘某乙、延某某、束某某等人抽取渔利8万余元。赌博期间,姜某某(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刘某乙、延某某、刘某甲、贾某某、束某某等人的赌场秩序,组织安排哨兵、安排赌场的维胡人员等,姜某某安排艾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的布置哨兵及查哨等,艾某某、韩某某安排常某某(某某、某某)、刘某己(某某)、朱某某(某某)、刘某庚(某某)、刘某辛(某某)、刘某壬(以上六人已逮捕)、毛某某(某某,审查起诉)等人为赌场放哨,刘某庚还负责将放哨人员送到艾某某指定的地点,防止公安人员及与赌博无关的人员进入赌场,后每人每次获得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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