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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丹东市元某某来撸串烧烤店店主,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26日补偿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入职辽宁北方景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任**市**,负责百岁山牌矿泉水丹东地区的销售和对位于丹东市元某某锦山大街的丹东经销商丹东市芃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监管。2018年9月,*乙公司股东刘某乙发现有外地5113箱348ml规格百岁山牌矿泉水(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45 721元)在本地销售,遂按照*甲公司的规定予以回收。刘某乙得知此事后,虚构了此事已向*甲公司汇报、*甲公司欲回收此批矿泉水的事实骗取刘某乙的信任,将此批矿泉水以每箱2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后得赃款102 260元,后将赃款挥霍。2019年6月,刘某乙电话联系*甲公司后得知被骗,遂向刘某甲索要钱款,刘某甲于当月归还刘某乙57000元、于次月以1200箱百岁山牌矿泉水折抵36000元归还刘某乙后再无还款行为。刘某乙于2019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甲于当日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骗取刘某乙52 721元的犯罪事实,后再次赔偿刘军1****0元并得到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新员工岗前培训回执、入职承诺书、**市**工作职责、经销合同、销售单、借条、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等;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盛某某、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征中

检察官助理:孙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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