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411,满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17年7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刘某丙(已判决)编造帮助其干工程、购买沙场等借口,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全某某借款本金共计608.5万元用于赌博,期间刘某丙向全某某还款137.65万元,尚有470.85万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账本等;3.证人王某甲、凌某某、王某乙、刘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巨涛
检  察  员:  周凤舞

2018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补充证据2份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