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泰安高新区**镇**村,住该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岱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泰安市高新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共计89658.18元。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占有本村集体资金为其妻子冯某乙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共计26281.37元。
2、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占有本村集体资金为其个人车辆缴纳保险、支付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20799.45元。
3、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占有本村集体资金为其个人支付住院等费用,共计16213.36元。
4、2011年至2015年,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占有本村集体资金为其本人及家庭花费支出,共计26364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89658.18元已由监察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等30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娜
检察官助理:李 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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