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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无职业,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盗窃,于2018年6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铁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花山区**路**店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01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楼**会所,在其吧台内窃取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楼**会所,在其吧台内窃取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8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楼**店,在店内窃取一双灰色亚瑟士牌运动鞋(货号:T6AON-9093)、一双黄绿色耐克牌运动鞋(货号:849581300)、一件海葛牌纯棉T恤(货号:11804HS1-3)和一个阿迪达斯牌经典生活背包(货号:AP4971),后逃离现场。经马鞍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失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60元。

4、2018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楼**会所,在其吧台上窃取一部黑色OPPO牌R11S型手机。经马鞍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70元。

5、2018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花山区**路**店内,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窃取人民币4000元。

6、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门**站门口,窃取杨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自行车1辆(不予鉴定),后刘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自行车卖至**洲一收废品男子。

7、2019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市雨山区**广场**号门门口,窃取汪某某绿新牌粉红色电动自行车1辆(不予鉴定),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车骑至**府**门处卖给一收废品男子。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9月5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案材料失物明细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丁某某、谢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0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检察官助理:虞巧慧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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