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林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现住**街道**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从原潞水镇企业办承包了原潞水镇的林场管理的林某进行生产、经营。2014年11月13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对其颁发了《林权证》(茶林证字[2014]第430901******号)。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抚育采伐手续。2018年6月20日,茶陵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与腰潞镇林管站林业技术人员到被告人刘某甲承包的原潞水林场“龙山岭”山场对需要抚育采伐的山林进行了规划设计;2018年7月2日,茶陵县林业局向被告人刘某甲下发2个《林某采伐许可证》(编号为4302240118******和4302240118******),分别规定:允许采伐面积为10.2公顷、3公顷,共13.2公顷;允许采伐林某蓄积101.55立方米(出材量56立方米)、22.3立方米(出材量11立方米),共123.85立方米(出材量共67立方米);允许采伐的树种:杉木;允许采伐强度均为12%。被告人刘某甲领取《林某采伐许可证》后,于2018年7月中上旬雇请了严塘镇田心村村民向某某带班的8名采伐人员到其承包的原潞水林场“龙山岭”山场内的自然林持柴刀进行采伐。采伐前,被告人刘某甲对向某某等人指划了采伐范围和采伐要求。在向某某等8名采伐人员在“龙山岭”山场采伐自然林的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到向头祥等人采伐自然林现场监督采伐林某时,发现向某某等人在“龙山岭”山场采伐自然林时,存在砍大留小、间隙过大、出现“天窗”等现象,便要求向某某等8名采伐人员停止了采伐。
2018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又雇请了思聪街道龙溪村油扎组组民刘某乙带班的4名采伐人员到原潞水林场“龙山岭”山场的自然林继续进行采伐。在采伐林某前,被告人刘某甲向刘某乙等4名采伐人员指定了抚育采伐的四至范围,并提出“砍弯留直,在一树蔸生长了多株林某的情况,只留一株”的抚育采伐要求。随后刘某乙等4名采伐人员携带油锯、柴刀在原潞水林场“龙山岭”山场内采伐了约一个星期,所采伐的林某全部散放在山场上和山场上的简易公路旁。采伐林某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每天上午到原潞水林场“龙山岭”山场内刘某乙等4名采伐人员采伐自然林现场进行采伐监督,没有指出什么问题。直到2018年8月15日腰潞镇林管站工作人员对“龙山岭”山场进行监督时,发现有砍大留小的违规砍伐现象,劝导被告人刘某甲向茶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雇请刘某乙等4名采伐人员到其承包的原潞水林场“龙山岭”山场内采伐的树种为杉树;已采伐林某总蓄积94.1772立方米,折算材积59.5立方米,其中超强度采伐林某蓄积63.9608立方米,折算材积40.5立方米。依法核减允许误差后,认定超强度采伐林某蓄积57.564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缴滥伐林某的非法所得30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刘某甲免冠照片、户籍证明、(3)投案自首书、(4)茶陵县林业局移送案件线索函、(5)申请报告、(6)林权证茶林证字(2014)第430901654572号、(7)茶陵县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表、林某采伐许可证、(8)缴款收据单、(9)办案情况说明、(10)到案经过、(11)补充侦查报告书、(12)茶陵县腰潞林业站的回复及说明;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谭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1)茶陵县腰潞镇原潞水镇林场“龙山岭”等山场采伐林某鉴定意见书、(2)关于被采伐的林某价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茶价认定[2018]62号、(3)茶陵县腰潞镇原潞水镇林场“龙山岭”等山场采伐林某补充鉴定意见书、(4)关于“龙山岭”山场滥伐林某案中超强采伐的林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茶价认定[2018]66号、(5)茶陵县腰潞镇原潞水镇林场“龙山岭”等山场采伐林某重新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虽申请办理了《林某采伐许可证》,但未按照证书上规定的采伐方式,超强度、超数量采伐了其享有林某所有权的林某,数量巨大(活立木蓄积为57.5647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发后刑事立案前,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缴滥伐林某的非法所得30825元。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谭某甲、郭某某、向某某、谭某乙、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
4.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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