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与**镇**村委会**村小组组长刘某乙及村民代表商定,以64000元购买该村小组在“**”山场东边的所有林木,后刘某甲在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私自砍伐此处林木。经丰城市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所砍伐林木的情况进行鉴定,所砍伐的杉树数量为活立木蓄积147.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丙、刘某乙、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丰城市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丰城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全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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