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丙(绰号“老某某头”,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刘某丁有纠纷,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戊(绰号“亚老邦”)、刘某己宝(绰号“傻臭”)、蔡某某(绰号“光头”)(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教训刘某丁,并叫刘某戊约刘某丁出来。2007年9月26日凌晨,刘某丙开车将刘某甲等四人载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路口一小店对面,等待刘某丁到来。稍后,被害人刘某丁来到大同路口小店,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己宝等人便下车手持镀锌管追逐刘某丁至店内,对刘某丁进行殴打致伤,随后刘某丙载刘某甲等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丁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照片;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办案说明,关于刘某丁伤情鉴定情况的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己宝、刘某戊、刘某庚、刘某辛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刘某甲、刘某戊、刘某辛、刘某己宝、刘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并七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晓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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