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腰潞镇碣石村桐子组对刘某乙(前任组长)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算,会后,刘某乙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曾与其父母口角并扭伤其母亲,遂质问他,继而发生打架,期间,刘某乙和父亲刘某己用拳头打伤被告人刘某甲的鼻子致流血。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气,持一支竹扁担将被害人刘某己左肩部打伤,并将刘某乙车子后挡风玻璃打碎。经鉴定,刘某己外伤致左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刘某甲外伤致右侧单纯性鼻骨骨折,为轻微伤。
2020年5月7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刘某己赔付了32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同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竹扁担一根;2.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户籍信息、(4)接待笔录、到案经过、(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病历资料、(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8)被告人刘某甲的电子健康码;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刘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株犀城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37、38号;7.现场勘验笔录;8.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陈翔宇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伟
检察官助理:龙聪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某、刘某戊。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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