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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0时许,在商丘市示范区**办事处**村委会**村,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撕打,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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